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的结束,意味着2020年新一轮备考工作的开始,提前进入有序地备考状态能够让人尽早梳理掌握考试知识点,为了帮助大家夯实基础,优路教育特整理了2020年监理工程师《法律法规》章节知识点: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,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,一起来看看吧。
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
(一)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
各设计单位、各施工单位、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关系。
优点:
有利于缩短工期、控制质量,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更广范围内选择施工单位。
缺点:
(1)合同数量多,会造成合同管理困难。
(2)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:一是工程总价不易确定;二是招标工作量大,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;三是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修改较多。
在建设工程平等承发包模式下,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模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:
1.业主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
要求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,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。
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监理。
2.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
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要建设单位进行协调。
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,便于管理,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,各家工程监理单位各负其责,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。
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一个“总监理工程师单位”,总体负责建设工程总规划和协调控制,再由建设单位与“总监理工程师单位”共同选择几家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施工合同段监理任务。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,由“总监理工程师单位”负责协调、管理各工程监理单位工作,从而可大大减轻建设单位的管理压力。
(二)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
优点:
(1)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。
(2)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。
(3)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。
(4)有利于总体进度的协调控制。
缺点:
(1)建设周期较长。
(2)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报价可能较高。
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下,建设单位通常应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。
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、确认工作。